申请人:武汉市与子同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朴琢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88460号“蓝光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94712号“蓝光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