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汇创科学技术院(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才康济(上海)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0404474号“be be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BEBE”商标是Manny Mashouf先生于1976年在旧金山创立的世界知名女装品牌,于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2、被申请人针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BEBE”反复申请注册了数件包含文字“BEBE”的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而且被申请人于两年期间内申请注册了2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仅有20件商标,均是出于品牌保护及商业使用目的申请注册的,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2、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3、争议商标与他人的“BEBE”商标差异显著,不存在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4、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5、申请人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为了其名下“补够 BECOME”系列商标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恶意针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BEBECOME”的释义材料;
2、被申请人参与的活动现场照片材料;
3、媒体报道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5、关于“BEBE”品牌的介绍材料;
6、妼妼品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7、相关商标行政裁决书材料;
8、申请人名下的“补够 BECOME”商标信息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be become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情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0件商标,商标标识包括“be become及图”、“博才康济BEBECOME”、“博才康济”,不属于大规模、大范围囤积商标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已经达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程度。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名下的“be become及图”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