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喜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帅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61842599号“兴煲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名下共计23件商标,且申请注册时间集中在2021年,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兴煲记”、“冯双囍”、“發哥烤肥”、“德善家的韩”、“七么肆”、“么小串”等商标存在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字号的情形。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2、“双喜”、“么小串”、“兴记煲仔饭”等品牌的介绍材料;
3、发哥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湖南德善家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七么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规模、大范围囤积商标或者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者大量售卖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等行为。因此,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