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美联福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47150942号“嘉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851件商标,涵盖3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且被申请人名下的“EPICOR”、“ACCO”、“家有喜食”、“爱博瑞亚”等数件商标存在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于1987年即申请注册了第327949号“嘉吉”商标。“嘉吉”作为被申请人的字号及商标经过使用在动物饲料、饲料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构成恶意注册。2、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名下的“EPICOR”、“ACCO”、“家有喜食”、“爱博瑞亚”等商标并不存在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且上述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3、申请人不仅大量申请注册与被申请人“嘉吉”、“CARGILL”等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还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观恶意明显。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广告合同书、经销合同书、发票、产品宣传册、展览会现场照片、产品照片等材料;
3、媒体报道材料;
4、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材料;
5、“EPICOR”、“ACCO”、“好冠家”等品牌介绍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钙、矾土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9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名下的“嘉吉”、“EPICOR”、“家有喜食”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