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33264号“大老古 DA LAO 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老古 DA LAO GU 63333264

阅读:184937 2025-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昌国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大老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信立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对第63333264号“大老古 DA LAO 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农…

  申请人:南昌国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大老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信立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对第63333264号“大老古 DA LAO 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名下共计61件商标,涵盖4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的申请注册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的“大老古”字号先后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莆田老字号”等荣誉。被申请人早在1999年即申请注册了第1411886号“大老古及图”商标。“大老古”作为被申请人的字号及商标在食品行业经过长期、大量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申请人不仅恶意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还申请注册了数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包括“周天福”、“周炎福”、“金来福”等。申请人的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其“大老古”字号获得的荣誉材料;

  2、被申请人的企业实景照片及第1411886号“大老古及图”商标信息材料;

  3、被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材料;

  4、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等。2011年至2024年期间,被申请人先后荣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莆田老字号”、“突出经济贡献”、“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荣誉。被申请人早在1999年即申请注册了第1411886号“大老古及图”商标,且该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其次,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5件商标,其中40件“大老古”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成立时间较早,并先后荣获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早在1999年即将“大老古”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考虑到企业将其字号在全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为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展其字号的保护范围,提升品牌的同一性,同时可以起到防范其字号被他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的效果,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具有一定合理性。故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数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包括周天福、周炎福、金来福等。申请人的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于上述主张我局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3333264号“大老古 DA LAO 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老古 DA LAO GU 633332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9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