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天胶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超音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臻耀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对第64832467号“SOOTH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江苏天胶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天然乳胶销售、橡胶辅料销售、天然乳胶制品、进出口贸易和橡胶代理为一体的专业天然乳胶产品供应商。第26569739号“T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14日获取商标专用权,随后转让至江苏天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无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全部商品,经申请人在市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SOOTHR”品牌在市场销售,对相关公众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申请书理由中提交了部分荣誉、作品登记证书的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论述极其简单,也没有提供任何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等材料,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援引的法条仅仅是基于个人强加我方商标模仿其商标的基础上,其论述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罗小波于2022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21日在第17类“密封环;防水包装物;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乳胶(天然胶);农业用塑料膜;半加工有机玻璃;汽车后视镜用塑料制防雾膜;绝缘涂料;塑料板”商品上取得注册。2023年9月,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陕西臻耀蝉商贸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字母组合“TH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半加工有机玻璃;塑料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评述。
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体现的是在实际商业使用过程中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本案仅对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审理,故该条款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乳胶(天然胶);半加工有机玻璃;塑料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