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旬阳京农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仟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0日对第67184483号“京农农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京农优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610853号“京农优品”商标、第59394857号“京农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抄袭他人商标、牟取暴利的行为明显。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没有产生价值,也没有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会造成市场混乱,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44类动物养殖、动物饲养服务等服务上已经使用“京农优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关于其“京农优品”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没有恶意,其注册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若被无效宣告,将会给被申请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购销合同、发票。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23年4月14日在第44类动物养殖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