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虎林市晶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61043791号“晶丰大金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61904号“美晶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与在先被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案例情形一致。四、被申请人作为农资企业,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多次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商标在先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2、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授权文件;
3、相关《推荐函》、证明文件;
4、申请人投资公司参与起草相关标准情况;
5、所获荣誉;
6、审计报告;
7、检索报告;
8、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维权打假报道;
9、相关宣传资料;
10、相关销售资料;
11、在先裁判文书;
1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1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商标信息;
1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除莠剂;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农业用杀菌剂;灭虫卵剂;除蛞蝓剂;抗隐花植物制剂;土壤消毒制剂;治疗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营养用肥料”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虫卵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营养用肥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