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45118号“御蝶轩蛋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御蝶轩蛋糕 76445118

阅读:100823 2025-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卢宜坚;梁或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小飞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76445118号“御蝶轩蛋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创始人,采蝶轩公司…

  申请人:卢宜坚;梁或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小飞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76445118号“御蝶轩蛋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创始人,采蝶轩公司已成立超过26年,已成为专业生产中西式糕点食品的大型企业。“采蝶轩”商号及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328994号“采蝶軒Caidie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2492号“采蝶軒Caidie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0787号“采蝶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8900号“采蝶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05177号“采蝶軒Caidie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80296号“采蝶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61841号“采蝶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采蝶轩”商标的在先注册权。“采蝶軒Caidiexuan”是申请人的独创性商标,并已获准注册。“采蝶軒”商标经申请人及申请人企业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及申请人企业之间早已形成了特定的、唯一的联系,从2009年至今,“采蝶軒”商标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成为广为人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地址临近,且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在明知“采蝶轩”商标系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典》第七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企业相关荣誉证书;4、广告合同和宣传资料;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商标使用合同;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8、他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资料;9、在先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0、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读、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且商品、服务类别不同,指定的商品、服务内容不同,面对的消费群体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只在所需的第30类商品类别、第35、43类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御蝶轩”系列商标,第35类是作为延伸的防御性保护,属于善意的申请行为。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取得一定美誉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在先申请权。申请人提供的说辞及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在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及光盘):1、各分店营业执照及店铺实拍;2、抖音、美团店铺信息及消费者评价及营业情况;3、朋友圈宣传;4、美团外卖统一运营授权书、公函;5、品牌授权书;6、店铺租赁合同;7、包装采购单及聊天记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7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蛋糕;调味酱”等商品、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蛋糕;调味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采蝶軒Caidiexuan”、“采蝶軒”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商号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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