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会来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13904号“露营E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三个文字组合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