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NAUR 70386100

阅读:70796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灌云县吸管少女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灌云县吸管少女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386100号“TNA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异议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灌云县吸管少女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灌云县吸管少女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386100号“TNA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NAU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披肩;领带;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4709号和第11371993号“TN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头巾;化装舞会用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TNA”,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86100号“TNAU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NAUR 70386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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