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奕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芈城商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奕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芈城商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299859号“奕谱生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奕谱生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45593号“奕谱”、第58040516号“奕谱生物”、第58040943号“奕谱生物EPIPROBE EP及图”、第58037598号“奕谱”、第58032908号“奕谱生物”、第58040950号“奕谱生物EPIPROBE E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第44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为医疗目的进行基因检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参展合同、其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物科技、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等,且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字号相同的“奕谱”商标,双方同处上海市,异议人在先字号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奕谱”与异议人字号相同,被异议商标文字“生物”与异议人主营业务行业相近,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产生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99859号“奕谱生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