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祺将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富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瑞安市佐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7日对第67322745号“COLORFUL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COLOR CAT”作品的著作权。
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便已在第21类商品上使用了“COLOR CAT”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COLOR CAT”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相同行业,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COLOR CAT”商标的情况下,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设计雷同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会破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瑞安市佐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酒具;茶具(餐具);花瓶;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20日。2025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曾富豪。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性实质审查,因此当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主张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证据如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一份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经创作完成或公开发表该美术作品。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主张的“COLOR CAT”未注册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