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银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对第77432141号“广酒悦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086559号“廣州酒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信息;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4、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