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71834号“飛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飛天 18971834

阅读:171570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飞天王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对第18971834号“飛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57724号“飛天王子”商标…

  申请人:贵州飞天王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对第18971834号“飛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57724号“飛天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第237040号商标非法改变商标结构,依法不受法律的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相关介绍、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被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所获荣誉证据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非法改变第237040号商标属于无效行为。申请人商标“飞天王子”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第237040号商标非法改变商标结构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8971834号“飛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飛天 189718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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