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67554号“卿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卿慕 34767554

阅读:85437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卿慕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陶跃辉 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对第34767554号“卿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对名下的众多商标并没有使用的需求。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囤积商标、侵…

  申请人:广州卿慕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陶跃辉

  

  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对第34767554号“卿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对名下的众多商标并没有使用的需求。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囤积商标、侵占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兜售商标及转让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等、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该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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