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9489号“小神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1328号“神兵 MUSKETEER”商标、第11070305号“神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中止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情况;集团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撤销程序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小神兵”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部分相同文字,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锤镐、钢锹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