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沃维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1日对第75333842号“普瑞凡·高定浴室柜 Puref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2类第1757287号“瑞风 re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瑞风 refin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极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导致申请人“瑞风 refine”品牌的淡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带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占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书;2、维权记录;3、经销商4S店照片;4、所获荣誉;5、广告宣传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在第12类机车;汽车;自行车;缆车;手推车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于2025年2月13日第192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普瑞凡·高定浴室柜 Purefine”与引证商标“瑞风 refine”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