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琦
申请人因第27160245号“蚂蚁体验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3206号决定,于2025年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属于恶意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异议决定书;2、西安韩塬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3、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4、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家号经营截图;5、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关于“蚂蚁云”的官方网站详情;6、蚂蚁集团所获荣誉证据;7、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商标列表;8、申请人的官网介绍;9、申请人的业务发展介绍;10、申请人科技创新介绍;11、申请人ESG发展战略证明;12、“蚂蚁体验云”的相关介绍;13、首届“蚂蚁体验云”举办的蚂蚁体验科技大会的开展情况;14、第三届蚂蚁体验科技大会详情;15、第四届蚂蚁体验科技大会详情;16、第五届蚂蚁体验科技大会详情;17、“蚂蚁体验云”在培训服务上的使用情况;18、“蚂蚁云客服ANT CLOUD SERVICE”官网的相关信息;19“蚂蚁云客服ANT CLOUD SERVICE”微博的相关信息;20、“蚂蚁云客服ANT CLOUD SERVICE”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21、类似案件决定书。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2020年6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7、2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缺乏关联性;证据8-11主要体现的是对申请人的相关介绍,并非是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12-20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服务。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