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98848号《关于第74142579号“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52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9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所指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