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耕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冠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01075号“品氏泥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683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