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法海寺文物保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38975号“法海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申请人作为其经营单位,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具备文化保护与推广的正向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社会影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旨在开发配套文创产品,深化文化传播效能,符合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法海寺介绍材料、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标志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变更备案通知书、媒体报道材料、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法海寺”组成,其属于寺庙名称,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