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779号“正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大 254779

阅读:73098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锋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对第254779号“正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正大”一词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及中国传统美德,并非被申请人独创,…

  申请人: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锋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对第254779号“正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正大”一词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及中国传统美德,并非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不应由被申请人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知名跨国企业,“正大”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任何条款。申请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奖项证明;

  2、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3、所获荣誉奖项;

  4、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1985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6年7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1986年7月10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1982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对应1982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将据此审理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1982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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