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志远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骆洪涛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73006858号“鑫尝菓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临近,其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势必造成市场混乱,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
2、店面照片及销售单据;
3、产品包装图片;
4、水果进场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未损害申请人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特定关系,亦不具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代表或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所属领域具有相应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