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浩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对第25023763号“诚箭 CHENG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ARROW”、“箭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且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或受让了“诚箭 CHENGJIAN”、“爻箭”、“法勒莎”、“芈九牡”、“乂鹰”等数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同时,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爱购品牌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进行兜售牟利。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及“ARROW”、“箭牌”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2、媒体报道材料;
3、广告合同书、发票、审计报告书、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广告宣传照片材料;
4、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政裁决书材料;
5、周浩及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6、“法恩莎”、“九牧”、“科勒”、“鹰卫浴”等他人品牌的介绍材料;
7、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名下商标进行转让、售卖、注销、变更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爱购品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止。2021年9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由爱购品牌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81件商标,申请期间集中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30日,涵盖第1类、第2类、第4类、第5类、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7类、第42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沉吟”、“哎呀嘿”、“锋范三叶草”、“足医师”、“瘦红颜”、“锐本”、“酷若”、“庄先森”、“安可妞”、“泰宝适”、“宝缇依”、“富宅”、“默先生”、“寂寞流年”、“华康能”、“道非道”、“深深说”、“卡娃优”、“寻珍阁”、“咕咕侠”、“莲忆”、“天缘游”、“罗格盾”、“浅町”等商标,其中150余件商标已经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90余件商标已经转让至案外人,230余件商标在网站上售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4、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344201号《关于第26297676号“宝缇姿 BAOTI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344192号《关于第26287897号“宝缇姿 BAOTI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344145号《关于第26286429号“宝缇姿 BAOTI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即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0月30日之间在30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69件商标。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在短时期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严重妨碍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出上述条款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本案不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例外规定。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爱购品牌有限公司在短时期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标识各异的商标。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经我局核准转让的商标达90余件,在网站上售卖的商标达230余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售卖商标进行牟利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