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57389号“氢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氢源 54057389

阅读:128886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姜开铭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54057389号“氢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的“氢源”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特性,其为第…

  申请人:姜开铭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54057389号“氢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的“氢源”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特性,其为第35类行业内的通用词汇或常见表述,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二、被申请人注册“氢源”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不具备正当使用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系以真实使用为目的,不存在抄袭、抢注他人标识之情形。“氢源”一词难以视为第35类广告销售类服务的描述性词汇,申请人亦未充分举证其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且消费者难以将争议商标所核定服务与“氢”元素建立联系。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如予注册将使其利益受损,并导致市场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特征,存在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之嫌,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直接描述了服务特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特性,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调整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汉字“氢源”并非固有词汇,也非核定的广告等服务行业通用词汇或常用表述,该文字使用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整体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有描述性,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亦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三、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但其在理由中并未明确阐述相对应的在先商标权利,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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