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62875号“金陵十三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陵十三钗 81362875

阅读:44361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邵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2875号“金陵十三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按摩”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18959号、第46387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邵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2875号“金陵十三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按摩”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18959号、第46387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0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按摩”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按摩”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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