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48674号“爱迪生南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迪生南珠 82148674

阅读:184002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爱的深珍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48674号“爱迪生南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96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浙江爱的深珍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48674号“爱迪生南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96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念珠;模型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算术表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算术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南珠”是以马氏珠母贝产出的珍珠,被誉为国之瑰宝,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82148674号“爱迪生南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迪生南珠 821486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7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