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诚品诚(河南)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诚品诚(河南)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013170号“诚品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诚品诚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51408号“诚品生活”商标,第17462957号“诚品网络书店 WWW.ESLITE.COM及图”商标,第18782571号“诚品行旅ESLITE HOTEL”商标,第19084023号“诚品文创”商标,第36502426号“诚品生活采集ESLITE SPECTRUM COLLECTION”商标,第31831592号“诚品生活采集ESLITE SPECTRUM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32384167号“诚品生活文创平台ESLITE X PLATFORM ORIGINA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诚品”,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3170号“诚品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