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九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星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51596号“客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8230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电热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其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纸件):1、授权书;2、产品图片;3、产品使用说明书;4、销售发货单;5、采购合同;6、销售发票;7、检验报告;8、网络订单截图;9、认证证书;10、抖音截图等。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绿丹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08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核准注册,于2015年09月14日刊登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03月13日转让至杨虹虹,于2023年03月27日转让至冯晓婷,后于2023年08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电炊具;燃气炉;电热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该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而非以此惩戒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证据2产品图片、证据3产品使用说明书、证据4销售发货单、证据5采购合同、证据6销售发票、证据7检验报告、证据8网络订单截图、证据9认证证书、证据10抖音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电热水器;暖菜板”等商品上。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电热水器;暖菜板”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燃气炉;电热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