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09086号“陌上四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陌上四季 54609086

阅读:79501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陌上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琴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54609086号“陌上四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715…

  申请人:河南陌上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琴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54609086号“陌上四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715129号“陌上酒店”商标、第24727768号“陌上雅居”商标、第66511914号“陌上雅澜”商标、第68913723号“陌上雅致”商标、第40288981号“陌上茶馆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广告宣传资料;

  2、店面门头照片、产品照片;

  3、购销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4、所获荣誉;

  5、培训资料;

  6、采购资料;

  7、企业微信、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店铺信息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五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具有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三、四不具有在先商标权利,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雕刻、寄宿处、快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餐馆、饭店、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陌上四季”与引证商标一“陌上酒店”、引证商标二“陌上雅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食物雕刻、寄宿处、快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餐馆、饭店、餐厅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动物寄养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物雕刻、寄宿处、快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餐馆、饭店、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4609086号“陌上四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陌上四季 546090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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