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MT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7656号“VITA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18069号“VHH VITAL HEALTH HOLD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51156号“VITAL SYSTEM BY ZEPTER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70080号“VITALORGA AESTHE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51848号“VITAL ST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33881号“VITALOR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45524号“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89774号“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71068号“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组合无特定含义,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判文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经撤销程序在“奶瓶;避孕套;紧身腹围;缝合材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八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腹带;医用放射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VITALTECH”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认读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必要的技术”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普通日常描述性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