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淼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4979号“丝绎江南 SIYIJIANG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18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公众能够区分识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布(非纸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黏合纤维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桌布(非纸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黏合纤维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