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蓓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影礼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77981号“味时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2518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06月19日至2024年0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获得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果冻;烹饪用蛋白;豆腐;豆腐制品;豆腐脑;油炸豆腐块;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照片具有较强自制性,无证据形成时间、地点。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易于修改,取证过程未经公证,且无其他交易凭证予以佐证。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和复审商品,且证据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