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66258号“邓氏七星椒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邓氏七星椒及图 11166258

阅读:13878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礼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宗培 申请人因第11166258号“邓氏七星椒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56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礼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宗培

  

  申请人因第11166258号“邓氏七星椒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56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7月02日至2024年07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肉、腌制蔬菜、豆腐制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肉;2.腌腊肉;3.肉片;4.腌制蔬菜;5.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不应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网页宣传资料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油”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易于修改,取证过程未经公证,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仅体现了卤味商品,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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