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22687号“雅兰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雅兰仕 33022687

阅读:166833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格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保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环宇(东莞)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022687号“雅兰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033号决定,于20…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格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保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环宇(东莞)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022687号“雅兰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033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06月11日至2024年0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抖音账号截图;

  2、作品登记证书;

  3、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纸牌;轮滑鞋;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钓鱼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抖音账号截图具有一定自制性,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非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且登记日期晚于指定期间。证据3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开票日期均晚于指定期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3022687号“雅兰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雅兰仕 330226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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