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乐益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9026号“乐益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4085号“乐配益购”商标、第45145721号“乐益便利”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