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59102号“京万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万宏及图 80059102

阅读:185603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万宏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9102号“京万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1280号“京万红”商标、第12116165号“京万红”商标、第74121530号“…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万宏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9102号“京万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1280号“京万红”商标、第12116165号“京万红”商标、第74121530号“京万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3509群组上的服务。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广告;电视广告;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虽申请人主张放弃在3509群组上的服务,但并未明确放弃具体的服务项目,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京万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京万红”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会计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会计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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