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RRE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7588号“TEN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1、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5类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经被我局予以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经过删减商品后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为“眼镜”,在第25类经过删减商品后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为“和服;服装,即上装(服装)、下装(服装)、短裤、裤子、夹克、背心、外套、圆领运动衫卫衣、宽松长运动裤、连帽衫、慢跑运动裤、紧腿裤、有檐帽、帽(头戴物)、无檐针织帽;武术制服”。
2、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0706号“TE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被我局依法注销(见第191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1217号“TENOR”商标、第8334145号“TENOR”商标、第15154391号“TENOR FOR 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在香料、香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均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5269号“他能量 TENOR”商标、第17185085号“他能量 TENOR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均在香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已被核准为眼镜,故申请商标在删减后的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4、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4419号“特蒂娜 TEND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3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5、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经国际删减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5739号“T-ENCORE”商标、第40402340号“TENDRE”商标、国际注册第1108324号“TEN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0358号“TENOR”商标、第4833232号“天妖 TEN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33、1941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6、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3015号“TE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14、25、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