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静安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57839号“ARCADIA 安垲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4689629号、第74692798号、第74692883号、第74693141号、第18747643号、第74668153号、第2226550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行业特点、企业文化等因素进行的原创设计,具有独特创意、鲜明特征与特殊寓意,没有抄袭、模仿他人设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2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ARCADIA”,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