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五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65135号“红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00268号、第1095730号、第1237605号、第54199551号、第40744957号、第1707411号、第407457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红五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四“红星”、引证商标五、六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七“五星”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