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67304号“红五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五星 76867304

阅读:62864 2025-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五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67304号“红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5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红五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67304号“红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5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红五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星”,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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