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优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410633号“NCCD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NATIONAL CENTER FOR CARDIOVASCULAR DISEA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5848731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