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胤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6121号“洋同学YANG TONG X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260069号、第55042368号、第54316134号、第58993822号、第774627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洋同学”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三“羊同学”、引证商标四“小洋同学”、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汉字“洋洋同学”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拼音“YANG TONG XUE”读音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