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凯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001号“TO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7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现为装卸用非金属吊带、装卸用非金属带、装卸用非金属吊索、汽车拖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汽车拖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