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57140号《关于第66202746号“小鹿智能守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5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17189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