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森蚁数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3日对第37260013号“TIXI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TIXO”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73729号“TIX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93478号“TIXO S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目的,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申请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排名公证书;
2、申请人年报;
3、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宣传册图片;
4、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营业执照;
5、申请人及其中国企业年检报告;
6、申请人宣传材料;
7、经销协议、销售订单、发票;
8、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
9、网络销售证据;
10、在先裁定、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申请,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汽油净化添加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囤积售卖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行为,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