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塔瑞艾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6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4729号“博儒 BO RU及图”商标、第46489891号图形商标、第32433718号“博睿BORUI及图”商标、第69361699号“百茶峥嵘BAICHAZHENG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资料、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纺织品精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图样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