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茂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650174号“荷小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6319号商标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