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5023号《关于第47589407号“Harvest Gour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8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89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887号、第24046466A号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2901群组商品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887号、第1788253号、第24046466A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82期、第1772期、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46466号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